江苏省山东商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江苏省山东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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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6-01-11 11:31:13  来源:本站   


    江苏省山东商会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依据江苏省山东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合理收费,严格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一、会费用途

         1. 本商会收取的会费用于本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2. 本商会按照规定在收取会费时,给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会费缴纳标准
         1. 本商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情况,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每年缴费一次,每次缴费标准为:
           执行会长单位:20万元;
           常务会长单位:15万;
           会长单位:10万元;
           常务副会长单位:6万元;
           副会长单位:4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2万元;
           理事单位:1万元;
           会员单位:0.5万元;
           团体会员单位:5万;
        投资建设初期,尚未获利的单位,酌情减免。
        三、会费缴纳时间、办法
        1. 会员应在每年1月份向本商会缴纳会费(本年度为3月底前)。
        2. 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缴纳会费。当年6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50%缴纳,从第二年起按标准缴纳会费。
        3. 会费由会员直接向本商会秘书处财务部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由各办事处统一收缴后转至江苏省山东商会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及帐号另行通知)。
        4. 在本商会有多重职务的单位会员按最高职务缴纳会费。
        5. 鼓励赞助。企业、个人均可自愿赞助。
        6. 各会员单位应积极主动按数额缴纳会费,若无正当理由,新会员超过6个月,老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免去在本商会担任的一切职务。
       四、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商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之用。
       五、会员会费纳入本会财务制度管理,会费缴纳情况在本会进行公布,会费的使用及管理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未尽事宜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六、本办法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七、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