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山东商会章程
江苏省山东商会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江苏省山东商会 (英文名称为: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Nanjing)
第二条 本商会由江苏省内山东籍人士创办的相关企业和热心山东发展事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爱国、敬业、守法为宗旨,加强对会员的服务、指导和管理,发挥他们的整体优势,推进江苏、山东的合作交流,实现优势互补,更好地为两地经济交流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商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第七条 本商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六朝路9号证大喜马拉雅J座1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守法经营,按章纳税,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引导会员互帮互助、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二) 加强与山东、江苏两地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沟通,成为政府和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引导会员积极参与两地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
(三)了解和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
(四) 组织会员单位制定会员《会员企业诚信自律公约》,倡导会员单位自律;
(五) 按规定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六) 为会员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
(七) 推动会员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联强扶弱,互帮互助、团结协作,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八) 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及时获取有关经济、科技、管理、法律、融资等市场信息;
(九)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商会;
(三)山东籍人士以及在山东出生、工作或生活过的非山东籍人士;
(四)诚信经营,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五)能够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商会,按时缴纳会费;
(三)山东籍人士以及在山东出生、工作或生活过的非山东籍人士在苏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山东省驻苏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
(四)诚信经营,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五)能够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按商会要求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二)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决议;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接受本商会的协调;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任务;
(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商会的工作,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七)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经营活动;
(八)执行本商会的决议,接受本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九)执行《会员企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
(一)会员应当在当年6月30日前按时一次性缴纳当年一届一收会费或一年一收会费,如到期未缴纳,则不再通知参加商会任何活动;截止当年12月31日仍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壹年不参加商会活动者(可由本人委托参加),视为自动退会,会费不予退回;
(三)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国家司法机关惩处的,予以自动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强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为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
(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和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商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天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商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会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等额选举)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理事人选由理事会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一)是本团体的会员大会成员;
(二)自愿加入理事会;
(三)履行理事会成员的职责;
(四)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忠诚、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和会员的合法利益,积极组织并参加本商会活动;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页通知本商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理事会主要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的方案;
(二)制定会员的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执行的决议;
(五)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九)向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组织领导能力,热心为会员服务。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忠诚、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和会员的合法利益,积极组织并参加本商会活动;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三) 检查、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负责处理商会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经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或者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本商会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处理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本商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活动;
(七)监督本商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八)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 监事会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公布,接受的监督检查。
本商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本商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商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2021年 4月10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