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山东商会秘书处人事管理办法江苏省山东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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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山东商会秘书处人事管理办法

    时间:2016-01-11 11:29:28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一) 江苏省山东商会秘书处是本商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了把秘书处建设成精简、高效、廉洁、敬业的办事机构,提高人员素质,依据《商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主,注重实绩,任人为贤的用人原则;
        (三)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一专多能,量才录用,建立鼓励创新,奖勤罚懒的用人机制;
        (四) 各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制度。各部门需要增加用人的,应先写出书面申请,报秘书长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招聘录用,办理手续;
        (五)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秘书处全体员工。


    第二章  聘用条件


    (一) 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 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知识),能独立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
        (三) 谦虚谨慎,好学上进,尊重领导,团结互助,不贪功诿过,不损公肥私;
        (四)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第三章  考察录用


    (一) 凡拟被录用人员,一律要经过认真考察,广泛听取意见,不得降低标准,确认符合录用条件后,方可录用;
        (二) 一般工作人员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考察。根据拟任岗位需要,进行必要的面试和笔试,合格后,报秘书长审批认可;
        (三) 部门负责人以上人选,必须经过秘书长亲自考察,确认符合任职条件后,报商会会长认可;
        (四) 聘用人员要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双方同意,转为正式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
        (五) 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员工离开商会审批表》,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与商会解除劳动合同;
        (六) 员工离职时,需填写《离职人员交接表》,做好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


    第四章  福利待遇



    (一) 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建立秘书处规范合理的工资待遇和分配制度。商会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贡献、表现、工作年限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二) 员工的工资,由办公室向秘书长报批,依照前条规定确定,并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三)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达到一定职务方可办理公积金;
        (四) 个人应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以及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等其他费用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五) 员工工资实行岗位薪金制;
        (六) 特别奖金由会长签发,主要奖励对商会有特别贡献或业绩特别突出的员工;
        (七)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基本工资300%、假日按日工资200%计算,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八) 严格考勤制度,当月病事假半天以内的,不予扣款;半天以上者,病假按每日基本工资的30%扣款;事假扣发当日全部基本工资,(事假天数*工资总额/月实际工作天数);
        (九) 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晚婚年龄的员工结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享受婚假10天。未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员工,享受婚假5天;
        (十)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合格、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2000元,转正后按岗位薪金执行,享受同岗位员工的福利待遇;
        (十一) 非正式员工:如临时工、离退休人员,实行简单等级工资制;
        (十二) 秘书处如需要设置特殊岗位,经秘书长批准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不受上述范围限制。


    第五章  奖罚办法


    (一) 坚持鼓励先进,奖勤罚懒,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二) 奖励办法,参照《秘书处管理细则》第十三条执行;
        (三) 惩罚办法:参照《秘书处管理细则》第十四条执行。


    第六章  辞职、辞退、解聘、开除


    (一) 商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二)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办公室提出辞职报告,到办公室办理辞职手续;
        (三) 员工与商会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商会不得无故辞退员工;
        (四) 合同期内,部门负责人(含)以上岗位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商会提出辞职报告,由秘书长批准;其他员工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向商会提出辞职报告,按规定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辞职手续;
        (五)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商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商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六) 员工必须服从商会统一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商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商会不愿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办公室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七)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商会有权予以开除;
        (八)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合同,在离开商会以前,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必须交还商会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经相关人员及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给商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附: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在商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