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便于《江苏省山东商会章程》的贯彻实施,特根据商会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会会员:根据商会工作开展和未来发展需要,本商会可接纳团体单位为本商会会员。团体会员依据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团体会员单位法人可任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职,团体会员的秘书长为本商会的兼职副秘书长。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 鉴于本商会会员单位数量多、分布广,为便于对商会的组织管理,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服务,建立以发起单位为主体的商会核心领导集体(即由创会会长单位组成),并从中选举产生商会总会长1名(即本商会执行会长)常务会长3名;以加强对商会及商会秘书处运行工作的领导;
(二) 商会总会长(即执行会长)为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是商会的主管。常务会长单位、创会会长单位(简称会长单位)协助总会长工作,由总会长委托,相序代行总会长职权;
(三) 商会监事会主席由1名常务会长担任,副主席由2名常务副会长担任,监事由2名常务理事担任。
第四条 特聘顾问、会员
(一) 商会聘请机关院校、科研院所、文教卫生等系统的山东籍干部、教授、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及企业高管,为商会特聘顾问、理事、会员;
(二)商会根据特聘人员的业务专长,组成医疗保健、文化教育、文学艺术、经济技术、法律咨询等若干专业委员会,尽力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
具体聘任事项,由商会秘书处办理。
第五条 会徽、会歌
为彰显江苏省山东商会的特点,按照“诚实守信、团结互助、开拓进取、永续发展”的主题思想进行设计或作词、谱曲。
第六条 处罚
(一)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1.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者;
2.不履行商会规定之义务者;
3.违反商会纪律者;
4.损坏商会信誉者;
5.泄露商会秘密、出卖商会情报者;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刑事处罚者;
7.单位法人违反刑法,被判处刑罚者;
8.本商会认为需要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处罚种类:
根据所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性质不同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职、降职、除名、退会、强制退会等处罚;
(三)批准权限:
在商会运行过程中,凡受到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职、降职、除名、退会者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告;强制退会者,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交常务理事会过半数以上讨论通过,并以适当形式公告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本细则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